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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8日,弋阳县人民法院就弋阳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对社区矫正对象花某某提请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建议,在县人民法院召开公开听证会。听证会由县人民法院法官占朝晖主持听证,县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叶益明、县社区矫正管理局负责人黄鹏、中畈派出所民警、县司法局(司法所)工作人员、司法厅派驻民警以及花某某本人及家属等人共同参与,听证邀请人民陪审员等社会代表担任听证员。
花某某于2022年10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花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于 2023 年6月10 日凌晨未经批准私自外出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并于6月10日、11日两日凌晨对他人进行殴打,致其轻微伤。当日,中畈司法所发现花某某心岸未进行签到且其快手APP发布内容显示属地为浙江省,遂立即联系其本人,但司法所屡次电话联系其本人都拒接,不配合司法所定位监管要求。在此情况下,中畈司法所于第一时间向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汇报,并通过其亲属联系上其本人后要求其立即返回到司法所指纹打卡。后经查证属实后,花某某被给予训诫处分。2023年8月3日,花某某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浙江省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3日并处罚款8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花某某属于违反治安管理法情节较重的情形。因花某某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社区矫》、《社区矫实施办法》及《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遂建议撤销花某某缓刑,将其收监执行。
听证会上,县社区矫正管理局负责人黄鹏首先介绍了花某某基本案情及其在社区矫正期间的相关表现,其次县法院法官占朝辉就花某某的违法事实和建议收监执行的依据做出相关解释。与会听证人员在听取案情汇报、现场提问和沟通讨论后,一致同意弋阳县社区矫正管理局的提请,经合议庭合议同意裁定撤销花某某缓刑、收监执行,目前该犯已被弋阳县看守所羁押。
在下一步工作中,弋阳县司法局将联合县公、检、法等单位建立社区矫正协作机制,注重加强工作衔接,强化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加大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控监督力度,预防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和再违法犯罪,不断推动社区矫正工作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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